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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个人注册专利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1 08:35:59

各位经营过公司或企业的法人或管理层都听说过“代理记账”,对此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代理记账的范围大家可能还不太了解,下面注册公司平台为您讲解:代理记账业务范围都有哪些?让您对于代理记账有一个全新的认知。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代理公司记账需要了解到如何纳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企业纳税情况的自查和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结算

2.、代理记账公司需要记录企业的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的税务评估、涉税文件的编制。

3、需要建立企业纳税会计制度,利用税收处理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代理记账公司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企业间并购,并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等管理建议、客户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除了以上为企业提供发业务范围以外,注册公司平台代理记账还会负责整体税务业务的安排、评估、代理制作一些跟税务有关的文件,可以让企业享受从头到尾一站式的完善服务。那么代理记账业务范围这么广泛,选择代理记账有什么好处?

1.节省成本,享受专业团队的服务。

2.采用计算机技术,效率高,错误率低。

3.政府批准,专业正式,保证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4.避免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节约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费用。

5.避免单一的专业会计技能影响会计质量。

6.我需要在自己的记账中填写、整理、分类、装订各种凭证;更不时地亲自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业务。

以上是关于“代理记账业务范围都有哪些”相关信息整理,如有寻找代理记账机构的企业可联系注册公司平台在线客服。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崇左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崇左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作为东方之珠,自由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口岸,也是国际和亚太地区重要的航运枢纽和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之一,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

在创立公司、申请崇左商标注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不断成长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润。在申请商标注册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委托代理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标注册处手里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进行审查3个月公告期公告期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则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前或届满之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一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自先前的注册期届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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