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商标续展要遵循哪些原则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那为什么我们要登记版权,版权登记有什么好处?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真正专家,小编给大家讲讲!版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版权登记有什么好处?给自己原创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不仅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形式,还是为作品作者获取更多权益和保障。就比如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对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理顺著作权关系、减少著作权纠纷以及打击非法盗版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及时为已经完成的作品登记版权还能带来以下更多好处:
1、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
2、双软认定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办理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版权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6、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18号文件均有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接下来中和小编就发一个示例,看了之后或许会更明白;保留原始创作证据。最有效省钱的办法是:
1,准备一部相机(不用多好的相机,能在底片上打上日期时间的即可),相机的购买发票如果能够保存下来更佳。
2,然后就很简单了,每当有作品创作出来,就对着作品拍一张照片即可。
3,维护工作更简单,保存好相机即可,需要的时候可以把照片洗出来或者拍完就洗一张照片出来,保存好即可。那么,相机,相机发票,照片,相机拍摄时间就构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根据司法判例,这样的作品创作时间是被法庭认可的。
只要证明你是作品的主人,那么著作权当然归属于你。该享有什么权利就享有什么权利。版权登记实际上是官方的证明,证明这个作品版权归属于你。相对来说,法庭无须判断就认可这个官方证明,而其他提交的版权归属证明需要法庭进行判断证据的有效性,会导致拖延诉讼时间或使得诉讼失败。
商标被驳回的情形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量抢注公共资源,扰乱崇左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例如震惊商标圈的囤积商标事件,某公司半年内囤积上万商标,商标数超越大企业腾讯百度!
二:大量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知名度高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例如前阵子许多人试图引起腾讯的注意,捂脸笑表情商标,微信之家商标,微信耶商标,这些无不被腾讯申请异议,或者是正在被申请异议的路上,另外,腾讯起诉“微信食品”商标的公司,要求索赔5000万元。
三: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名人的商标一直都是被抢注重灾区,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标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送崇左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1、报送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用订书钉装订。装订顺序:①申请书②委托书③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完整、字迹要清楚)④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肖像商标的公证、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⑤商标图样(新申请);装订位置:商标申请件的右上角。
3、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代理组织公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文邮寄,一份自己保留。自己保留的清单应登记邮寄日期及条码号。若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两份清单。清单上请写代理组织电话号码。
4、清单填写的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类别、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数量要同所报的申请件的内容、数量相一致;并在相对应的栏目划(如:变更申请件就在变更栏目划)。
5、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信封,应在信封封面上写明邮件内容及件数(如:新申请件、变更件、续展件等)。
6、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邮寄一定要挂号或特快邮递。
7、报送异议申请件和续展申请件不要装在同一个信封里,应分别邮寄(收件人字迹要清楚)。
8、报送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的各种申请件(如:注册不当、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及补充材料,应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相关报文清单下载1、报送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事项清单2、报送提供证明、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申请事项清单3、报送商标异议、许可合同等申请事项清单4、报送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补正申请事项清单5、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事项清单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崇左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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