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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企业注册专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0 08:48:33

随着“一带一路”框架下中以合作的深入,中国企业向以色列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将继续增加。对企业来说,特别重要的是要了解以色列的知识产权风险,正确理解以色列的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本文将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色列《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规则进行探讨,初步介绍崇左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不能注册的标识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商标核准,并在以色列专利局网站上演示商标查询步骤,希望能为以色列商标企业的布局提供一些实际参考。

一、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文字、名称、图形、数字、标志和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向专利局注册。如果商标含有希伯来语或阿拉伯语以外的语言成分,则申请人应提交该语言的翻译件。如果申请人委托我们在以色列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为:

(1)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2)授权书原件;

(3)清晰的商标样本;

(4)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5)营业执照扫描件;

(6)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商标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原件和认证英文译本。

二、商标注册申请说明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收到商标的日期为收到官方电子系统的日期。不符合电子受理要求,或者申请文件中含有病毒或者损坏的,视为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与中国发出的《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不同,以色列审查员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进行事先的商标相似性调查和对申请商标可注册性的实质性审查。如未发现在先的类似商标或商标可注册,审查员将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相反,审查员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发出书面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详细的意见陈述书,要求其说明理由。

此后,审查员将对是否发出接受通知书作出决定。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完毕后,审查员应当在专利局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商标。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与中国商标异议申请的要求不同,以色列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该注册商标与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应当在理由中注明原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和公告日期。审查员将向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送达异议通知书和异议理由副本。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理由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答辩状,并向异议人提供答辩状副本。在收到答复后2个月内,反对者可提交誓章和使用证据,并应向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副本。

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据的,登记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使用证据后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该使用证据的宣誓书和证据,并向异议人提供证据副本。相反,异议人不提交证据的,异议申请视为弃权。公告期内无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颁发纸质商标核准登记证书。从向以色列当局提交注册申请到成功批准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参考期约为12-18个月。

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10年后需要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当在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商标续展申请经正式批准后,该商标可以继续拥有10年的权利。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申请人在此期间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但未缴纳商标续展费的,审查员将在网站上公告该商标未缴纳商标续展费的事实专利局的。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续展费和滞纳金的,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与总统及其家人有关的标志,以及与总统支持有关的标志。集团旗、徽章或其他相似的标识。国家使用、管理、认证的公章、正式签名、印章,以及与上述签名类似的标识。具有“专利”、“取得专利权”、“根据王室批准证书”、“注册”、“注册外观”、“著作权”、“仿造行为是伪造的”或与上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标识。欺骗消费者、含有原产地的虚假陈述(即原产地名称不是商品的实际生产地,容易被消费者误解为商品的生产地)或者鼓励不正当贸易竞争的标志。具有宗教意义或类似标志的徽章。死者遗像的鉴定,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在同一种或者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骗取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由没有意义的数字和文字组成的标识,共同的名称,直接反映货物的特性或质量。它是用特殊的方法来表达的,但其含义是地理或名称的识别。它含有产地的元素,用于葡萄酒和蒸馏酒的鉴别。标注的产地不是葡萄酒和蒸馏酒真实产地的标识。虽然商品或服务不同,但它们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申请商标反映了指定商品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其使用可能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即使商品或者服务不构成近似,但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查询与管理商标注册人可以登录以色列专利局网站查询和管理注册商标。虽然网站上显示的语言不是英语,但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选择英语。

商标续展三步走,商标再次轻松拿到手,赶紧来随小编一起看一下是哪三步吧!

1、首先,商标申请人在确定要申请商标续展后,就要提前到崇左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续展申请书,并按照规范要求来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书》;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其次,准备好首次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图样,复印件与原件都要准备好,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五份上交;(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最后,按照商标注册类别要求,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书》,因为考虑到商品的分类,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所以原注册时的商品分类,不一定适用于现在,所以一定要辨识清楚后,再开始填写,以免商品分类填写错误,续展申请被驳回。商标续展三步走,以上三步全部做完之后就可以让你的商标满血复活了哟!

国内崇左商标注册的价格比国外商标注册费用要低,在国内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业务,一般收取的费用是1500元-2000元内,这其中的费用包括向商标局上缴的官费和代理公司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业务包含商标查询、商标材料撰写、商标申请、商标证领取、商标后续事宜等。其中商标查询检索其实是免费的,代理机构为企业进行商标检索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情,大机构是不会对该项业务进行收费的,只是在后续签订合同的时候列明该项业务是包含服务内的而已。但是就会出现很多小机构对该业务进行收费,小编再次告诫大家,商标检索是免费的,不需要另行收费。

当然,任何行业都是存在低价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业也会存在低价代理。至于低价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靠谱吗?

答:建议慎重选择!此前小编看到相关新闻,有消费者称自己委托某某商标代理公司,钱都交了,但是几个月过后再催问此事时,相关负责人称改商标代理公司已经倒闭了。试想,几块钱代理费用是小,对于品牌建设却是被严重延误了。一件商标申请时间虽然已经缩短为9个月,但是为了稳妥,依然评估商标注册时间是一年左右,也就是说该消费者还需要再花一年的时间去注册商标。

低价代理一般都是成立时间较短,没有什么名气,通过走量的方式。且代理经验如何还有待考察,小编揣测,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低价走量的方式积累他们的商标代理经验,这样的行为是不靠谱的。说白了就是拿申请人的案件当“小白鼠”用以积累他们的商标代理经验。

正规且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基本上的商标注册费用最低都在1300元,这个价格在整个代理行业是比较正常的。一件商标申请耗时一年,这个费用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常还会包括后期的商标终身监控服务,我们有专业的档案部门进行商标监控,避免客户因商标有效期到期无人提醒续展导致商标失效。就算后期您不使用该商标了,我也有自己自营的商标转让平台供您将商标放置在平台上转让出去。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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