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个人商标续展的办理步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崇左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这里的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所以,可以代理商标事宜的一般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执照的营业范围明确载明商标代理)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事务所(公司)。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委托人代理、查询、咨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许可使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等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因为商标专用权(本书中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属于私权,所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此有关商标注册、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均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公司)代理。当然,企业也可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定职权对商标进行行政管理,但是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权。
在马德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以下各项申请不需要缴费:
第一,完全注销国际注册;
第二,在一部分国家放弃保护;
第三,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就部分国家删减商品和服务;
第四,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
第五,在原属国有关崇左商标注册的法律诉或终审判决在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
第六,临时或最终驳回通知或法院判决在国际注册簿的任何登记;
第七,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有关代理人的登记。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崇左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企业注册商标后,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可是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成功后,却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这是怎么回事呢?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注册商标会被注销呢?工商注册代办铭佳财务详细介绍。
什么情况下企业注册商标会被撤销?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铭佳财务表示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此,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2)争议撤销。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3)三年不使用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注销商标是由于崇左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而撤销商标或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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