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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企业商标转让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6 08:29:00

这些年,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广泛的宣扬,公司及有关大众的商标意识有显着增强,可是对商标有关方面的知道还存在着必定的误区,主要是:

一、对“商标”中“标”字的知道有误:将“标”字解释为图标,以为商标仅限于图形,文字不是商标。实际上,商标除了图形商标外,还有文字商标和组合商标,公司的字号、店铺的商号及其外文译名或拼音,均可作为文字商标,产品的标识、公司的徽标均可作为图形商标,将以上两类商标组合在一起即是组合商标。

二、对“商标”中“商”字的知道有误:将“商”字解释为“产品”,以为商标仅限于产品使用,与效劳无关。实际上,效劳商标也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广告、交易、房地产开发、建筑装修、交通运输的公司和商场超市、干洗店、旅行社、影楼、学校、医院以及供给饮食、文娱、休闲的场所等等,均可请求效劳商标。

三、把崇左商标注册仅仅作为一种手续来实行,未能以积极主动的情绪对待商标注册,未能将商标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未能把商标提升到公司战略的高度,乃至以为商标请求手续繁琐,费用昂扬,只需产品或效劳好,不需注册商标,照样有商场。

四、把取得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店铺商号直接用于其出产的产品或供给效劳上,将其与商标同等起来,诸不知有时已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

五、没有掌握好请求商标的最佳时刻,以为要等产品的销路翻开今后或效劳达到必定规划今后才思考要注册商标,或许这时其已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标已被别人抢注册。

六、对请求注册商标的手续存在必定的误区:在请求商标注册时,未经稳重挑选,随意托付署理安排。如未能托付规范合法的署理安排,而被不合法署理安排以贱价、快捷、安全、周全为幌子加以诈骗,致使未能及时核准商标,延误了商场“战机”,致使经济损失。

代理人不仅指崇左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

代理人不仅指商标注册代理人,也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还应当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商务代理,包括销售代理、加盟商、总经销、总代理等。而本文所述的代理人则指具有从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在“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本文中“代理人”要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商标注册事项的商标代理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意义上的代理人。实践中,与上述代理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视其为代理人。如果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该抢注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代理人抢注行为。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构成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

第一,商标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

第二,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标与被代理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代理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授权。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崇左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崇左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的主要作用是:刊登《商标法》规定应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项,能使之产生法律效力;有利于对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免申请遭到驳回。

目前,《商标公告》每月出版四期,每期分为上、下两册。

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种类有: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通知等。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认真综合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该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凭证,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

2.注册商标公告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注册商标公告是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3.续展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实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时发布的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主体。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4.转让注册商标公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商标权主体已经变更,新的主体取得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公告是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凭证。

5.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变更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商标局核准时,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公众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已经发生变更,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不再使用。

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并不产生新的商标权主体,而是原商标注册权主体的变更。

6.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及在宽展期的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时,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告知相关公众该注册商标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

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是宣布商标权人失去商标专用权的公告。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向商标局备案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相关人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使用权人取得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本条与原《商标法》第十六条相同。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初步审定以及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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